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彭某
被告姜某
被告贺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彭某、贺某、姜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从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2002年5月至2002年12月、2003年7月至2009年12月租金,共计人民币9045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1.50元,至付清止。如被告未按月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上述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