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被告刘某
被告陆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刘某、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8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