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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刘某、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被告刘某

被告陆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刘某、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8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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