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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刑初字第456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抚松县,初中文化,原系东城保安公司保安员,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某于2006年6月7日21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传达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互殴。互殴中鲍某某挥拳将王某某打伤,致王某某鼻骨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鲍某某于2006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乔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鲍某某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鲍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7日起至2007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又明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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