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月18日10时00分,在本市X路(中山北路X号后门),被告驾驶牌照号为苏x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7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x.95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交通费人民币77元、误工费人民币4800元、护理费人民币2250元、营养费人民币31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残疾辅助用具费人民币6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75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