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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与被告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

被告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某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张骏晔

审判员向颖

代理审判员陈卫宁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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