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钱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11月11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女钱某欣(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现要求变更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8月起,原告高某与被告钱某所生之女钱某欣随被告钱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