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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谢某某等与中大国际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3-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631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魏某某(诉讼代表人),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场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谢某某(诉讼代表人),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马彬(委托代理人),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门康生,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段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蒲云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路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江波,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薛永富,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欧伟杰,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鲍国佬,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路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刘晓勇,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郑远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任德胜,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路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宝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方明远,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钟兆红,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巷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方长寿,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巷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赵德辉,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孙波宁,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路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钟盛平,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陈曦,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村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程远,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杨照荣,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路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沈兵,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建宁,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路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吴永刚,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巷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杨明祥,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街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渠,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路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文城,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路x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马晓进,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路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刘祖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xx路xx号。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大国际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X号信箱(x,P.O.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潘德喜,中大集团律师事务部律师。

案由: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魏某某、谢某某等30人与中大国际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魏某某、谢某某等30人于2006年7月17日起诉至本院称,四川省客车制造有限公司魏某某、谢某某等30名股东与中大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书,约定合资成立四川中大峨嵋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但中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出资义务。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书。2006年10月8日,中大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无效。

本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魏某某、谢某某等30人与中大国际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书。

二、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1050元,由本诉原告魏某某、谢某某等30人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1050元,由中大国际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英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人民陪审员徐某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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