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被告曹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村X号X室房屋内的红心消毒柜一台,音响一套和原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原告顾某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余财产归被告曹某所有;
三、原告顾某放弃本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归被告曹某所有,被告曹某应于2010年8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顾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原告顾某在收到全部房屋折价款后,连同户籍迁出本市X村X号X室,自行解决住房;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