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铃某某
原告陈某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铃某某、陈某房屋修缮费等人民币x元,原告自行修复受损房屋;
二、原告铃某某、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1075元(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周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