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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锦江实业有限公司诉河南金潮包装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新密市锦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X镇南湾。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金潮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河南省新密市锦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潮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潮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书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江公司诉称,原告于2007年下半年向被告供货。截止2009年6月27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共计x.7元,被告于2009年6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往来帐款确认单一份。2009年6月28日,应被告之求,原告又给被告送B2级箱板纸14.465吨,单价2100元,货款共计x.5元;D级箱板纸2.171吨,单位1800元,货款共计3907.8元,被告分别于2009年6月28日、7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质量检验、验收结果单和原材料入库单。综上,被告欠原告纸款共计x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购纸款x元,并从法院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金潮公司未答辩。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被告于2009年6月27日出具的往来账款确认单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自2007年发生业务以来,截止2009年6月2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x.7元;

证据二,2009年6月28日成品纸出库单两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6月28日向被告发货的事实;

证据三,2009年6月28日原材料质量检验、验收结果单两份,用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所发货物并进行了检验验收;

证据四,2009年7月12日原材料入库单两份,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货物进行检验后开具了入库单;

证据五,原告出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x元。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证据一,该证据能够客观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法律特征,本院予以认证。对于证据二、五,因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形成的,未经被告确认,本院对此不予认证。对于证据三、四,因该原材料质量检验、验收结果单、原材料入库单上未加盖被告的公章,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该证据上验收人、检测人、厂长(经理)处签名的人员系被告的职工,其在该证据上签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本院对此不予认证。

根据原告诉称及其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往来帐款确认单一份,载明:“已收到您公司发来的往来帐对帐通知单,经核对我公司帐面欠您公司货款为x.7元,帐面差额多(少)5000元,误差原因为扣除质量问题5000(元)”。此后,因被告未将货款足额支付给原告,原告遂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金潮公司欠原告锦江公司货款x.7元,有该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往来帐款确认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认可被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该认可系原告作出的对己不利的承认,系自认,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x.7元。原告称除往来帐款确认单确认的数额外,还向被告供货两次,价值共计x.3元,因其证据不足,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因延期付款所致的损失,且原告要求被告自原告在法院立案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延期付款利息损

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法院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借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金潮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新密市锦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5元,原告河南省新密市锦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91元,被告河南金潮包装有限公司负担4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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