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范某某,男,成年。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6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向其丈夫王战营借款20万元,2009年2月6日,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同年3月23日,王战营因病去世,王战营对被告享有的上述债权归其享有,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总以无力偿还为由推拖。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
被告范某某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9年2月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战营现金贰拾万元整范某某2009.2.X号”,证明被告借其丈夫王战营20万元至今未还。2、户口本一份,证明其与王战营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23日,王战营因病去世,被告应向其偿还该借款。3、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家庭成员情况。4、声明一份,证明其四个女儿均放弃继承王战营遗留的所有债权。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向王战营借款20万元,2009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原告与王战营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个女儿。2009年3月23日,王战营去世。原告的四个女儿均表示放弃继承王战营遗留的债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王战营2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王战营于2009年3月23日因病去世,原告和王战营是夫妻关系,且其他继承人均明示放弃继承王战营遗留的债权的权利,故王战营对被告享有的上述债权,应由原告继承取得。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维帼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