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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蔡某乙、聂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男,55岁。

被告蔡某乙,女,48岁。

被告聂某某,女,45岁。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蔡某乙、聂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08年6月26日以蔡某乙、聂某某诈骗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北林派出所报案,北林派出所已立案侦查,被告蔡某乙已被刑事拘留。此案北林派出所尚未终结,不属于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红英

审判员王璐佳

代理审判员武红霞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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