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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市中深房地产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X号招商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郴州市中深房地产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路水电局院内X栋X房。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中深房地产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上诉人中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0年2月3日中谊公司向中深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解除与中深公司签订的《中谊大厦项目独家全程策划销售委托合同》,该函件是否送达了中深公司,中深公司的销售人员何时撤出设在中谊公司的工作场所,停止相关售楼业务,双方的委托合同是否解除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05元,退还上诉人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侯Ny华

审判员王梅英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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