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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公司负责人胡永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7日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不属于“保险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张洁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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