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赖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14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12月19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赖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X街X号大洋湾浴场前,趁无人之机,将王益军停放在此的一辆山崎牌x-3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26元)往黄包车上搬运时,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益军的陈述,证人曹某某、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图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9日起至200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