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女,1960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某,男,1986年生。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