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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盗窃案
时间:2006-10-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09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06年6月30日18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权金城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孟某某(男,42岁)的人民币7000元盗走,后被告人徐某被抓获。现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孙某、赵某某、刘某某、鲁某某证言、被害人孟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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