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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其妻张XX(已判处刑罚)纠集刘XX、杨XX等三十余人在其家中聚集,准备在本村聚众斗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何某某、张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XX、刘XX、张XX、程XX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李科、闫德胜的证明和何某某的投案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聚集多人准备斗殴,系共同犯罪,属犯罪预备,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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