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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31岁。

被告宋某某,女,31岁。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发出某告,限其于公告后六十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郭×。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07年3月后迷恋于传销非法活动,私自背着家人将家中存款5万元带走,到广西、宜州等地从事传销活动,家人去广西找到后,多次劝说劝其返回,但被告执迷不悟,不听劝告仍然我行我素,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男孩郭×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法定抚养费,夫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二份,用于证明双方夫妻关系;2、户口簿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家庭情况;3、镇平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及彭营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于2007年春外出某直未回过家,2008年至今下落不明。4、证人郭×出某作证,证人陈述: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而且被告打骂原告母亲,2007年被告离家出某、至今下落不明,被告走后一直未见过。被告在外搞未搞传销,不清楚。5、证人郭××出某作证,证人陈述: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我当时是村支书,多次参与调解,我从中得知,被告啤气倔,不听劝告。自2007年生气后,被告外出,至今一直没有见过,被告在外搞未搞传销,不清楚。6、证人郭某书某证言一份,内容为:我是组长,我组村民郭某某与宋某某结婚后,宋某某好吃懒作,找事生气,摔东西,打骂老人,后来生气得历害,宋某某一个人跑出某,到现在已经有三年多了,没见回来过。

法庭调查被告母亲王×笔录一份,王×陈述:宋某某走以后,一直都没有回来,也一直没有给家里回过信,走有二年了,记不清什么时间了。

以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系政府法定部门出某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村委证明、证人出某证言、证人书某证言与法庭调查被告母亲笔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于200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郭×。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宋某某于2007年春离家出某,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宋某某于2007年春离家出某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已满2年,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男孩郭×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小孩抚养等问题,待被告出某后,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下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郭×随原告郭某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某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祥

审判员刘海全

人民陪审员谢果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某员王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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