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巴伐利亚州赫佐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井,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某伟,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X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佰雀帝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X镇X村联建房。
诉讼代表人木某某。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佰雀帝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佰雀帝分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佰雀帝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0万元。本院于当日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于2007年4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佰雀帝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实施侵犯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依法享有的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佰雀帝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共同赔偿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
三、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对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佰雀帝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前的行为均不再追究;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81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人民币3810元,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佰雀帝分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5000元(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佰雀帝分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已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直接支付给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五、三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三方签字或盖章,且被告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倍发来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佰雀帝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之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国栋
审判员白海玲
审判员曹新新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