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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曹某、马某、孟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6-1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19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客运站上水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客运站上水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北京客运站上水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客运站上水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曹某、马某、孟某某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曹某、马某、孟某某、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曹某、马某、孟某某于2006年7月2日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旺市佰利超市附近,持铁钳子、铁棍准备抢劫过路行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起获铁钳子1把、从被告人曹某身上起获铁钳子1把、从被告人孟某某身上起获铁棍1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王海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曹某、马某、孟某某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曹某、马某、孟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日起至2007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日起至2007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日起至2007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日起至2007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小云

书记员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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