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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立正,睢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立正,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9年腊月二十二日,原、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两个女儿,一个男孩。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与我经常生气,打我骂我,使用家庭暴力,为了孩子,我给被告多次机会,被告就是不改。现在经常打我、骂我的这种行为让我无法忍受,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并不是经常打架,有时吵架、打架是有一定原因的。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双方对焦点均表示没有异议或补充。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1989年腊月二十二日,原、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两个女儿,一个男孩。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有生气、打架现象。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年之久,且生育有三个孩子,为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的环境,应给予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对于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和被告田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丰波

代理审判员王琦

代理审判员赵长永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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