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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生于鄢陵县,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08年1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同年2月22日经周口市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韩金刚(已判决)与在北京暂住的石某某联系,经双方电话商谈,石某某让韩金刚提供假发票原件的票样。后韩金刚在北京西直门附近购买了浙江省宁波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版)、广东省茂名市服务业发票(千元版)、江苏省南京市服务业通用发票(万元版)、福建省泉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千元版)、广东省汕头市服务业发票(万元版)、江苏省南通市服务业通用发票(万元版)六种发票的票样,在北京市西三环马家铺附近把六种票样交给石某某,并交给石某某6000元定金,让石某某每种假发票制造15本(25份/本),石某某收到钱和票样后与沈丘县的李前进(另案处理)联系,双方约定李前进为石某某、韩金刚非法制造上述六种发票共90本,费用5000元。石某某把六种发票票样交给李前进后,李前进伙同他人非法制造上述六种发票各15本(25份/本),共计90本x@。韩金刚接到假发票后又支付石某某9000元。石某某支付李前进5000元后,从中获利x余元。2008年1月18日,石某某与韩金刚携带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十万元版)、广东省惠州港业股份有限公司港口业务专用发票(千元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版)、江苏省南京市服务业通用发票(万元版)、浙江省宁波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版)五个票样复印件来周口找李前进非法制造假发票时,被周口市公安局侦查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韩金刚、李前进供述,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假发票样本,视听资料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擅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9日起至2009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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