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卢某盗窃案
时间:2007-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29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广西兴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2月13日被广西兴业县公安机关抓获,寄押在玉林市第二看守所。2007年3月3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玲玲、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卢某伙同宁耀权、梁劲诗、梁政、梁传喜、梁诏(均已判)经密谋策划窜至路桥区X街X村一区X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附近伺机盗窃,当丁忠悠从银行取款出来,即尾随丁的黑色“凌志”轿车至峰江街X村华源电机厂门口,趁丁忠悠下车进厂办事之机,即上前窃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7万元。

2007年2月13日,被告人卢某被广西兴业县大平山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梁政、梁劲诗、梁传喜、梁诏供述及辨认笔录;失主丁忠悠陈述;判决书;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桂良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人民陪审员鲍金杏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林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