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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X”),男,39岁,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男,54岁,苗族,大专文化,麻阳苗族自治县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系陈某某内兄。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树成、欧俊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经营香港“六合彩”的上线周德六(已判刑)的邀约,帮周开单卖码,收受附近村民的投注,并从周处获取总投注额10%的提成。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村、大桥江乡X村等地,向当地村民销售香港“六合彩”码单,收受投注现金。截止2006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受香港“六合彩”投注13期,收受投注数额累计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书证证人周XX记账复印件13份、(2008)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证人周XX、舒XX、陈XX、张XX、舒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收受投注13期,收受投注数额累计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舒伟

审判员舒开军

审判员贺成党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绍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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