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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白道口镇温某村民委员会诉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宋某甲(保),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温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魏方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英文,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甲因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张建开,被上诉人温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魏方绥,一审被告滑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方英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11日作出的(2009)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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