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宋某甲(保),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温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魏方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英文,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甲因滑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张建开,被上诉人温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魏方绥,一审被告滑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方英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11日作出的(2009)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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