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2年2月28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2年3月15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下旬的两天,被告人王某雇佣他人用油锯一台在司寨乡X村东南某无证采伐杨树47株。经延津县林业规划设计站鉴定,被滥伐的47株杨树的折合立木材积为16.833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郑××等证言;延津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站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申长林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