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4月20日因涉嫌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潘石磊(已判刑)在尉氏县X街村,盗窃该村村民付俊山家现金13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由同案犯潘石磊的供述,失主付俊山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丽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韩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