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30岁。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中原区X村开办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先后于2009年2月25日、2009年8月17日两次对牛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其开办的诊所内再次非法行医时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收条、行医现场及药品照片、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证明、案件移送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系非法行医,其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华红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