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