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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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