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澧县x,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受理的原告临澧县x与被告邓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xx偿还原告临澧县x借款本金17500元、利息4500元,于当日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邓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开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