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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军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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