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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平县第一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第一实验小学。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总务主任。

原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平县第一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保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平县第一实验小学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我公司先后承建被告单位的续建教学楼工程、公共厕所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单位已投入使用多年。被告单位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x.41元未支付。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归还。

被告西平县第一实验小学辩称,欠原告工程款属实,但具体数额是多少、利息是多少不太清楚,可以重新算。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西平县第一实验小学续建教学楼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西平县第一实验小学续建教学楼工程,建筑面积1518.22平方米。合同价款暂按中标价94.5万元,工程款最终结算根据竣工后决算价为准。工程款的支付,被告应在工程主体结束后支付工程暂定总价款的7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支付工程暂定总价款的25%,剩余款项待竣工决算后15日内一次性结清。否则,被告应承担未支付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2004年11月23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05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西平县第一实验小学公共厕所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西平县第一实验小学公共厕所工程工程,建筑面积982.75平方米。合同价款暂定79.8万元。付款方式与上述合同约定相同。2006年3月2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0年4月21日,原、被告双方对双方账目进行了核对:截止2010年3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建设工程协议二份,竣工验收记录二份,账目核对情况一份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已投入使用。被告应依合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经原、被告双方核对截止2010年3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x元。原告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平县第一实验小学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利息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保洲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胡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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