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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上诉人连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连某于2010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连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某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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