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市华盛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公司经理。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获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乡市兴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新乡市华盛饮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获嘉县X镇X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新乡市兴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9)获民初字第55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558-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