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分居达八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5日在荥阳市X镇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8月1日婚生一子,取名王xx,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闹生气。200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张某曾于2003年9月诉至我院请求离婚,后因其未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10年3月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仍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为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鉴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对原告抚养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待其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赵丽娟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