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黎明实业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凯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黎明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