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间,被告人葛某虚构事实,骗得六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及首饰、电动自行车、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后逃逸。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3日,被告人葛某谎称做生意需资金,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500元。
2、同年4月中旬,被告人葛某谎称因借款未还遭王某骚扰需要钱款偿还,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单某人民币2000元。
3、同年4月24日,被告人葛某谎称因借款未还遭王某骚扰需要钱款偿还,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惠某人民币2500元。次日,被告人葛某又谎称购买金饰需要资金,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惠某人民币2000元。
4、同年4月25日,被告人葛某谎称购买金饰需要资金,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董某人民币3000元。同日,被告人葛某又以代为出售首饰为名,骗得被害人董某两条项链及一枚戒指,后葛某将上述首饰销赃得款人民币960元。
5、同年4月27日,被告人葛某谎称去医院看望亲戚,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朱某一辆小灵童牌电动自行车,后葛某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
6、同年4月27日,被告人葛某谎称测试笔记本电脑的信号,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胡某一台笔记本电脑后逃逸。
同年5月20日,被告人葛某在本市X路X路终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单某、惠某、董某、朱某、胡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葛某自愿认罪,且退赔了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殷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