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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诉陈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xx市xx区xx路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姚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董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郑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先起诉的上海xx有限公司为原告,后起诉的陈x为被告。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不支付被告:1、2009年3月28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2、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2月28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x元。被告要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1、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2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750元;2、2010年2月11日至2010年3月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864元;3、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3月5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x元;4、终止劳动关系的代通金5000元;5、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3月5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陈x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7月1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曹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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