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艳丽,开封市禹王台区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系被告母亲,X年X月X日生。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庆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艳丽、被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5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子徐××,现已十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感情不和,经常某架生气,被告后来竟发展到动手打原告。现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在与被告协商离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现在一身病都是原告造成的,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一子徐××。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大、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庆昕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