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号。
委托代理人陈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xx市xx区x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张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元;2、工资差额x元;3、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979元、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8688元、平时延时加班工资4223元、年休假加班工资3172元;4、2009年度高温费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1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x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曹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