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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有限公司,注册地x市x区x路x号x号厂房第X层B座。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戴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戴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村x号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xx有限公司与戴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8年9月25日至2008年10月21日的工资人民币2044.6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代通金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戴x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0月21日解除;

二、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戴x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曹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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