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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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岳阳市X区,住岳阳市X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0)楼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X、代理检察员曾XX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9年10月,被告人朱XX在经营岳阳市华天百货有限公司、岳阳市X区天隆兴购物广场过程中,因经营资金严重不足,便以高出银行同期利息数倍为诱饵,以借某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朱XX先后以月息3%至10%的高息吸收被害人李XX、易XX、万XX、黎XX等二十三人现金共计317.1万元,偿付利息36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欠上述被害人本金284.4万元。

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朱XX因无力还款,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朱XX未退出赃款。

上述事实,原判列举了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被告人朱XX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朱XX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某。

2、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的相关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岳阳市华天百货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东为任XX、朱XX夫妇,成立日期为2003年9月;岳阳市X区天隆兴购物广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XX,成立日期为2009年2月;二者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百货,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3、借某、借某协议书、借某合同书。证明被告人朱XX向被害人借某的情某。

4、借某未付本金及已付利息明细帐。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朱XX的妻子任XX提供给办案单位的关于朱XX借某账目的有关情某。

5、1996年至2008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表。证明被告人朱XX向社会公众借某时所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周XX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初,他的朋某周XX介绍朱XX给他认识。由周XX担保,他借某朱人民币15万元,约定月息3%,借某半年,周XX向他出具了借某。他通过周XX拿了2万元的息钱。到现在还没有还钱。

2、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18日,朱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她借某,约定期限半个月,月息5%。她当时没钱,就带朱到朋某黄XX处拿了10万元借某朱,借某是朱打给黄的。因黄和朱不相识,所以由她担保。半个月后,黄急需用钱,便找她催讨。她找朱讨要,朱便偿还了4.7万元。余款5.3万元至今未归还。这笔借某朱支付了大约5千元利息。黄现在广州做生意。证人张XX向办案单位提供了黄XX交给她的朱向黄出具的借某。

3、证人徐XX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朱XX以偿还银行透支款为由,找他帮忙借某,说过几天就还。他身上没钱,便找朋某刘XX借某。刘XX不认识朱,朱给刘打了10万元的借某后,他在借某上签名担保,之后刘转账借某朱10万元人民币。朱没有付息还本,他就把自己的10万元还给了刘。现在朱欠他10万元。

4、证人任XX的证言。证明岳阳市华天百货有限公司实际上是由她丈夫朱XX操作经营的。朱在外借某的事情某清楚一部分。据她所知和朱向她介绍的情某,借某一部分用于超市经营,另一部分用于还息,具体情某她不清楚。她手里没有分文现金、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她提供的朱XX借某的明细账是案发后她找朱的同学、朋某、借某人等相关人员了解核实,并与朱核对后确定下来交给办案单位的。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明朱XX是他妻子的同事,朱找他借某两次钱,一次是2009年8月借某9万元,过一个多月就还了。第二次是2009年9月,朱XX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找他借某3万元现金,透支了他的信用卡5千元,另外将他的一个朋某欧XX欠他的1.8万元追讨回来。实际朱XX欠他5.3万元。没有打借某。

2、被害人万XX的陈述。证明他与朱XX是同事。2005年5月,朱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他借某5万元,承诺年息2%,以岳阳市华天百货公司的名义出具了借某。这笔钱至今未还,利息付到了2009年5月,付了3.9万元利息。2006年3月6日,朱又找他借某10万元,约定年息为2%,期限为一年。2007年3月6日朱还了6万元,另外的4万元至今未还。他总共从朱XX那里拿了3.9万元的利息。

3、被害人易XX的陈述。证明他与朱XX是朋某关系。朱找他借某钱,至今还欠他38万元。朱于2005年第一次借某3万元,月息2%,过了几个月还了。朱于2006年又借某6万元,过了两个月也还了。2007年,朱XX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陆续找他借某五、六次,每次3、5万元不等,并承诺3分的月息,到目前为止共计借某38万元,分别打了一张25万元和一张13万元的借某。这些钱大部分是他找别人借某,利息也是由朱XX直接支付给别人的。

4、被害人黎XX的陈述。证明他与朱XX是大学同学关系。朱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找他借某六次合计人民币48万元,于2008年5月30日偿还了8万元现金,按1.5%支付了大约9千余元利息,在借某上作了注明。除上述48万元借某外,朱还于2009年4月25日找他借某4万元,约定月息为3%。朱向他七次借某共计52万元,至今仍欠他44万元。

5、被害人周XX的陈述。证明2007年年底他通过朋某认识了朱XX。朱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借某,他没有,便于2008年7月向朱XX介绍了周XX。周同意借某给朱XX,双方约定借某15万元,月息3%,期限为半年,但要他作中间人。当月24日,周XX给了他15万元现金,他向周出具了一张15万元借某。朱XX拿走了这15万元,同时给他打了一张15万元的借某。这些钱至今未还。经多次催讨,朱向他写了一个还款承诺。他将朱共计支付的约2万元利息都转交给周XX了。

6、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明2009年4月他通过同学刘XX认识朱XX。同年4月,朱以超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他借某3万元,并承诺如果经营状况好,可以将借某作为股金入股,年度分红。他要刘XX对他打了一张3万元的借某,然后由朱XX再向刘打了一张借某。因朱承诺入股分红,未约定利息,此款朱一直未还。同年6月,朱XX以其父的房产证作抵押找他借某10万元,约定月息3%,两次分别出具了5万元的借某。这10万元朱分四个月给了他1.2万元利息,本金一分未付。同年9月,朱找他借某4万元急用,出具了两张2万元的借某,朱说很快就还,所以他未要求利息。这样,他共计借某朱XX17万元人民币。另外他于2009年9月29日帮朱XX担保找朋某焦XX借某10万元,月息5%,当时就扣了5千元的息钱,是用他的房产证作的抵押。

7、被害人焦XX的陈述。证明2009年9月朱XX通过他的朋某李XX的介绍和担保,与他签订借某合同,找他借某现金10万元,约定月息2千元至5千元,但实际拿到手的是2千元。

8、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明他与朱XX是打工认识的工友。2008年3月6日,朱XX以周转资金紧张为由找他借某4万元现金,约定半个月后归还。经催讨朱只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共计1600元给他。2009年3月9日朱又找他借某。他没钱,就找表妹李XX借某2万元给朱,朱对李打了一张借某,约定月息2.5%,借某期限一个月。到期后他天天打电话催讨,但本息至今未付。

9、被害人周XX的陈述。证明他和朱XX都是岳阳市X区品牌商品供应商协会的会员。2007年2月15日和6月27日,朱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他分别借某6万元和7万元人民币,共计13万元,约定借某3个月,利息为1.5%。朱大约付了1万余元利息,本金至今未还。

10、被害人万XX的陈述。证明他是朱XX的华天百货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3月31日和4月19日,朱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找他借某5万元和2万元现金,共计7万元,约定月息2%。经多次催讨,朱支付了大约1万元利息。

11、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明他与朱XX是2000年在梅溪桥做百货批发生意时认识的。2007年9月11日,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他借某2万元现金,约定月息2%,朱付了15个月的利息共6千元。2007年11月2日,朱又以同样的理由找他借某3万元,付了13个月的利息共计7800元。2007年9月1日,朱找他借某8万元,约定月息2%,付了15个月的利息共2.4元。2008年9月朱找他借某36.5万元,约定月息1.5%,付了6个月的利息共3.2万元。上述借某共计49.5万元,本金未还,但朱为他垫付了7.395万元门面租金和10万元门面押金,故朱向他实际借某本金为32万元。

12、被害人乐XX的陈述。证明他和朱XX都是岳阳楼区品牌商品供应商协会的会员。2007年初,朱XX以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开始找他借某。2008年6月1日,朱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总借某,注明月息2%。朱付了大约8万元利息。目前他已讨回本金14万元,朱还欠他本金8万元。

13、被害人彭某乙陈述。证明她是华天百货公司员工。2007年11月,该公司老板朱XX以购货为由找她借某1万元,约定月息2%。此款本金未还,但付了4千元利息。2009年5月,朱又找她借某1万元用于交电费,此款也至今未还。

14、被害人闵XX的陈述。证明她与朱XX的父母是邻居。2006年10月朱找她借某1万元还是2万元,承诺月息3%,几个月后朱还了款。年底朱又开口找她借某,有同样的说法和承诺。至2009年元月,朱以经营超市为由找她借某共计30万元,本金未支付分文,大约支付了利息20万元。

15、被害人胡XX的陈述。证明他与朱XX是朋某。朱于2006年1月19日找他借某10万元,承诺付息3%。同年4月,朱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他借某2万元。经催讨,朱先后付了4万元现金给他,他认朱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各2万元。2009年7月,朱重新向他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某,朱实际欠他10万元。

16、被害人许XX的陈述。证明经同事吕XX介绍和担保,他于2009年3月借某朱XX6万元,朱向他出具了借某,约定十天后归还。经多次催讨,朱于同年10月支付了2千元利息给他。

17、被害人吕XX的陈述。证明2009年7月,朱XX以超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他借某3万元,他没有钱就找刘XX民借某3万元给朱。朱向他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某,付了一个月的利息1500元给刘。同年9月20日,由他作为中间人担保,介绍朱找周XX借某10万元,朱向周出具了借某。这13万元借某经多次催讨未果。

18、被害人彭某丙陈述。证明2008年11月,朱XX以超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他借某,他出于同学、朋某关系借某朱7.5万元,朱承诺超市经营好后分红给他。经催讨,朱于2009年6月偿还了3万元,于9月偿还了2千元,现仍欠本金4.3万元。

19、被害人黄XX的陈述。证明朱XX与她是大学同学。朱以超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她零零碎碎借某共计1.3万元现金,没有打条子。2009年7月25日,她又找妹郎借某2万元给朱,朱承诺月息3%。她给妹郎打了一张借某。朱给她打了一张借某,借某上的名字写的是她以前的名字“黄XX”。同年7月,她又带朱在另一个妹妹黄XX那里借某1万元,朱给黄XX出具了借某,承诺月息3%。同年8月11日,她自己又借某2万元给朱,借某上未写利息。朱共计借某6.3万元,没有支付分文本息。

20、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明他通过中间人徐XX于2009年9月16日借某朱XX10万元,朱说要偿还银行透支款,过两天就还钱。朱给他打了借某,徐作为担保人在借某上签名。朱没有付息给他,但徐在随后几天就将这10万元钱垫付给他了,实际受损的是徐XX。

21、被害人郑XX的陈述。证明2009年10月20日朱XX请他帮忙垫付所欠银行的贷款,他便借某朱1.2万元,朱出具了借某,承诺十天归还。因二人关系很好,朱说只借某天,就没有承诺利息。后来朱没有偿还分文。

22、被害人周XX的陈述。证明他与朱XX是同学。2008年12月,朱以经营超市需要资金为由找他借某2万元,约定一星期还款。朱至今未还款。

2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出具的情某说明。证明本案相关人员黄XX、周XX现在外地经商,暂时无法找到。

四、被告人朱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XX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X因无力还款,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朱XX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朱XX未退出犯罪所得的赃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朱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朱XX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作为岳阳市X区第三届政协委员,在华天百货有限公司运作良好之际,曾为岳阳楼区的发展作过一定的贡献,解决了一些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XX于2005年5月至2009年10月,先后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高息非法吸收李XX、万XX、易XX、黎XX、周XX、李XX、焦XX、胡XX、周XX、万XX、胡XX、乐XX、彭某丙、闵XX、胡XX、许XX、吕某、彭某丙、黄XX、刘XX、郑XX、周XX等二十三位被害人现金共计317.1万元。朱偿付被害人利息36万余元。尚欠被害人本金284.4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某。上诉人朱XX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解,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朱XX的犯罪事实、情某、认罪态度、退赃情某,对朱XX科刑适当。其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于法不据。原判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XX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定中

审判员程波

代理审判员陈敏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赵顺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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