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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永鼎,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虎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于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4日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某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周世江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夏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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