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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董某专利纠纷案
时间:2005-06-14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法官:   文号:(2005)合民三初字第14-2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14-2号

原告刘某,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庐江县X镇农机具厂厂长,住庐江县X组。

委托代理人曹承龙,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书朋,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X镇富强水泵铸造厂业主,住舒城县X村。

委托代理人余先锁,男,安徽省信息产业厅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余宏才,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诉讼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0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二十四元,减半收取为一千五百一十二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汪寒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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