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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宗绪,博爱县司法局许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合伙纠纷一案,王某某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9)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中,被上诉人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宗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胡永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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