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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A诉宗B、宗C、宗D、宗E、宗F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宗A,男

委托代理人童某,上海市徐汇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宗B,女

被告宗C,女

被告宗D,女

被告宗E,男

被告宗F,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父亲宗X(1999年3月1日去世)、母亲陈X(1964年10月11日去世)婚后生育子女八人,即本案原、被告及宗H(2008年4月22日去世)、被继承人宗G(2010年1月13日去世),上海市X路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宗G名下,被继承人宗G身前未婚,未收养子女,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宗G名下上海市X路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宗A、被告宗B、宗C、宗D、宗E、宗F共同共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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