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黄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未到婚龄便到楼观镇政府骗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6月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与一婚外异性关系暧昧。X年X月X日生一女XXX。2005年9月被告与一渭南女性在西安租房同居,同年腊月将原告头打伤。2006年农历腊月初九,被告在西安火车站殴打原告,致左右手无名指骨折,耳部撕裂。从2005年5月12日被逼无奈去北京打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黄某未出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2003年农历7月7日生女孩XXX。现原告主张被告与她人有暧昧关系及殴打她,未提供证据证明。仅提供了宝鸡市X村委会的证明,只证明原告常年居住其娘屋,但未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另外是原告之母证明原告常居其家。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证人系原告之母,与其有利害关系,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雷俊雅
审判员刘彩虹
审判员穆邦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