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马某。
原告卢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在西安打工期间认识,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孩XXX,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07年12月31日迷恋赌博,在西安南郊电玩城豪赌,把原告打工的血汗钱输光。原告为劝赌,常受被告殴打。2011年4月21日写下保证不再赌博。但写保证后仍屡教不改。2011年5月25日、2011年6月9日、2011年8月27日、2011年9月14日被告多次提出离婚,且向原告父亲发短信,要求离婚,2011年10月11日双方协商离婚,同去民政局,后因子女抚养问题协商未果而未办理离婚。综上所述,原、被告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赌博屡教不改,且多次提出离婚致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马某未出庭,但其寄给本院的答辩状辩称1、我需要时间改变我自己,2、坚决与原告暂时不离婚,3、女儿XXX由我嫂子和哥哥抚养,我非常恨自己和原告那几个游戏币。我和原告的婚姻不知道能持续多久,可是我需要时间,我请求法院一年后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便同居生活,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一般。X年X月X日生女孩XXX,后因被告赌博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也曾给原告写保证改掉赌博,但收效不大,被告曾协议离婚未果,后被告多次给原告发短信表明要求离婚。庭审时,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短信内容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尽丈夫之责,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应予支持,孩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二、婚生女XXX暂由原告卢某抚养,抚养费先行自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雷俊雅
审判员刘彩虹
审判员穆邦文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