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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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被告人刁某某伙同他人在虞城县、亳州市、商丘市盗窃4次,窃取摩托车3辆、电动车1辆,价值8800元。

为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盗窃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刁某某辩称,我只参与两次盗窃,没偷着东西,具体哪两次记不清了。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5月的一天夜,被告人刁某某伙同苏东路、刁某、王蒙(均判刑)、王X元、刘某某等人,在虞城县X乡卫生院盗窃陈某龙银白色隆鑫牌110型摩托车1辆,价值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同案犯王蒙的供述,2007年快收玉米时候的一天夜,我与刁某、刁某某、苏东路、刘某某在虞城县X乡卫生院偷了1辆银白色弯梁摩托车,有七、八成新。偷过后,刁某联系卖的,我们均分200块钱,剩下的钱被我们吃花了。这辆车能值2000多块钱。

2、同案犯刁某的供述,2007年约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苏东路、王X元、刁某某、刘某某、王猛(即王蒙)、朱某苍骑摩托车到虞城县X乡卫生院病房门口,苏东路撬开1辆银白色隆鑫牌弯梁110型摩托车。这辆车让我以500元钱卖给了王猛,我和苏东路、王X元、刁某某、刘某某分的钱。

3、同案犯王X元供述,2007年5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刁某、苏东路、刘某某、王猛、刁某某,还有苏东路的一个朋友,我们七人骑两辆摩托车到虞城县X乡卫生院,我和刘某某在门口接应,他们进院偷车,约30分钟后刁某从院里推出1辆银白色隆鑫牌弯梁摩托车。这辆车有七、八成新,市场价值3000余元。后来卖到哪儿了,我不知道。

4、失主陈某龙的陈某,2007年5月的一天夜里,我给女儿陈某购买的摩托车在文集卫生院病房被人偷走。这辆车是银白色的隆鑫110型弯梁摩托车,有七、八成新,市场价格能卖3000余元。

二、2007年5月的一天夜,被告人刁某某伙同苏东路、刁某在亳州市X路中段搜讯网吧门口,盗窃葛夏欢红色真爱牌电动车1辆,价值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同案犯苏东路的供述,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与刁某某商量后去亳州偷车。在亳州一座桥附近路南,我望风,刁某某下手偷走了1辆红色真爱牌电瓶车。卖750块钱,我俩平分了。

2、同案犯刁某的供述,2007年约6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钟左右,我和苏东路刁某某骑摩托车到亳州市,在亳州街X路南一个游戏厅门口,偷1辆红色真爱牌电动车。我们三人轮换着骑回济阳,隔了一天让我卖给陈某兴了,卖600元钱,这辆车我没分钱。

3、失主葛夏欢的陈某,2007年农历4月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家的1辆红色真爱牌电动车在亳州利辛路中段搜讯网吧门口被盗,这辆车是2750元钱购买的。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07年约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从刁某农机修理部推走1辆红色真爱牌踏板电动车,我给他600块钱,按市场价能值1000元左右。

三、2007年5月16日夜,被告人刁某某伙同苏东路在商丘市X路小黑酒吧门口,盗窃刘某黑色中华125型摩托车1辆,价值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同案犯苏东路的供述,2007年5月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我和刁某某到商丘市X路帝王酒店对面一酒吧歌厅,见门口有辆摩托车。我望风,刁某某下手偷,俺俩偷1辆五、六成新的黑色大架摩托车。车放在我家,被朱某峰以800元买走,没有给钱。

2、失主刘某2007年5月17日凌晨报警称,昨天夜里其放在八一路小黑酒吧门口的1辆黑色大架中华牌摩托车被盗,价值2000元。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07年约6月份我买苏东阁(苏东路)1辆大架125型摩托车,以800元钱买下这辆车,我以460元卖给朱某二了。

4、价格鉴定结论,2007年8月31日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辆中华阿凡提125型摩托车价格为800元。

四、2007年5月23日夜,被告人刁某某伙同苏东路、刁某、王蒙、王X元等人在商丘市阳光男科医院车棚下,盗窃李英华白色大阳踏板125型摩托车1辆,价值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同案犯苏东路的供述,2007年4、5月份的一天,我和刁某、刁某某、王X元、王蒙在商丘市阳光男科医院车棚下偷了1辆银白色踏板摩托车,这辆车能值4000余元。刁某留下自己骑,他掏出来500元钱,被我们几个分了。

2、同案犯王蒙的供述,2007年快收玉米时候的一天晚上,我和刁某、刘某某、刁某某、苏东路在商丘的一个医院的车棚下,偷1辆白色踏板摩托车。这辆车有六、七成新,后来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

3、同案犯王X元的供述,2007年5月2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我和刁某、苏东路、王蒙、刁某某、刘某某在商丘市阳光男科医院车棚下,偷了1辆白色踏板摩托车。这辆车卖给谁了,我不清楚。

4、失主李英华的陈某,我的1辆银白色大阳125型摩托车于2007年5月23日夜在家属院车棚下被盗,价值约3000元。

综上,被告人刁某某参与盗窃物品价值8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穆全宏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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